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征收基本菜田时,应当按照征收一公顷补充不少于一点五公顷的标准,先补后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补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