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已征收的基本菜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的,应当由原土地耕种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闲置未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并允许原被征地单位复耕;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并将菜田交回原被征地单位恢复蔬菜生产。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