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征收、征用基本菜田时,对基本菜田附属的基础设施,应当作价补偿。补偿费由用地单位向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缴纳。收缴补偿费的部门应当将补偿费及时偿还给原投资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