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征收、征用基本菜田时,对基本菜田附属的基础设施,应当作价补偿。补偿费由用地单位向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缴纳。

收缴补偿费的部门应当将补偿费及时偿还给原投资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