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缴纳标准为:

(一)征收、征用、占用一类区域内基本菜田的,每平方米四十五元;

(二)征收、征用、占用二类区域内基本菜田的,每平方米三十元。

因市政基础设施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设施及非营利性公益设施建设,确需减缴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认后,按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