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经批准征收、征用基本菜田的,由用地单位先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管理部门凭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缴纳凭证,办理征收、征用手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