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基本菜田不得弃耕抛荒或者变更其用途。蔬菜生产者必须保证种足种好商品蔬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