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对基本菜田必须长期保护,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

凡必须征收、征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书面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办理,但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回复意见前,应当将回复意见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