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开展以防治工业污染和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环境综合整治,并实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每年将定量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