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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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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已修改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的环境保护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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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