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和环境标志产品,对资源及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