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