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