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