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土地、森林、水、矿产、海洋、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