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限期达到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