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限期达到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