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或者停产。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