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转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校办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