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修改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