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