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