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改正、补办审批手续,对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