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停止违章行为、恢复原状、限期修复、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