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接受市公路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收费公路的养护、收费和经营管理等事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