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收费公路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接受市公路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收费公路的养护、收费和经营管理等事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