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路管理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立公路规费征收稽查站。公路规费征稽人员可以对客货车集散地、车辆存放地和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公路规费稽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