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公路规费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公路规费的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公路规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路规费不得减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