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公路规费的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公路规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路规费不得减免。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