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公路规费的缴、免凭证和收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印制、核发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倒卖。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