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公路规费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公路规费的缴、免凭证和收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印制、核发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倒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