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因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时,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抢修。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地驻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参加抢修,尽快恢复交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