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因公路养护、施工需要确定料场和取土、取水处时,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非法索取费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