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公路养护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作业车辆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养护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