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公路养护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公路养护作业车辆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养护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