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路养护施工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需中断交通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事先发布通告,并设置车辆绕行标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