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公路养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保证工程质量,逐步改善公路使用质量,提高抗灾能力,保持公路完好、畅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