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干线公路、市级公路、区县级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管理。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