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本市公路规划由市公路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本市公路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