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路规划建设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本市公路规划由市公路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本市公路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