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使用单位编制,并应当征求公路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报市公路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专用公路需要与区、县级以上公路相连接的,应当经市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