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路规划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使用单位编制,并应当征求公路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报市公路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专用公路需要与区、县级以上公路相连接的,应当经市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