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免疫所需疫苗,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专门渠道供应。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