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对列入国家和本市实行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的动物,必须实施强制免疫。已经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出具免疫证明,加施免疫标志。

动物所有人应当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者免疫不合格的动物,进行免疫。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