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第七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动物疫病。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适量储备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