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对动物疫病的管理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的动物疫病预防规划、计划和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