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领导,提高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能力。对在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执法监督、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检举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