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动物防疫工作。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卫生、工商、公安、交通、水产、园林、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