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和屠宰未经检疫动物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