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将有效检疫合格证明悬挂显著位置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