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将有效检疫合格证明悬挂显著位置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