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种用、乳用动物无健康合格证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强制检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