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购买、销售和使用动物预防疫苗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疫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