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防疫监督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对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可以采取隔离、封存、扣押等措施。对封存、扣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不得超过三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