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向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询情况,索验相关资料、记录、证件,按照抽样标准无偿采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