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和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有病理变化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