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经营动物饲养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饲养、出售动物的数量、计划免疫情况以及饲养期间病、死动物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定期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