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宾馆、饭店以及从事肉类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经过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存放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场地和设施,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