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祖代以上种用动物饲养场、有出口业务的大型屠宰加工厂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