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祖代以上种用动物饲养场、有出口业务的大型屠宰加工厂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